柯桥区张某本在当地一家化纤公司工作,2014年9月的两个星期天,虽然是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但是张某却自行来到单位上班。张某向单位索要加班费时公司以张某违规出勤为由要求张某检讨。张某拒绝,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争吵。公司因此接触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获得仲裁支持。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驳回这一仲裁决定。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违反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但这一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以“违规出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绍兴柯桥区人民法院12月2日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某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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