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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圈】公婆移民马来西亚后去世,因无法开具死亡证明不能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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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15 17:31:0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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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山东济南秦老太如今已是75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的她最近却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我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他们上世纪逃荒到马来西亚,60年代已在国外去世,如今我们去哪里开这份证明呢?”
  今年6月,秦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和两个女儿商量,决定把老伴名下的房子让小儿子继承。“我们准备了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我和女儿也写了放弃继承房产的情况说明。”她说,原本以为手续很容易办理,没想到被一纸证明卡住了。据秦老太称,她和子女从未见过公婆。“上世纪初,二老从国内逃荒到马来西亚,随后加入马来西亚国籍,并养育了七个子女。”她说,上世纪60年代,公婆相继在国外去世。
  为了证明生于晚清时期的公公婆婆早已去世,秦老太和儿子几乎跑断腿。他们还联系了远在马来西亚的亲戚,可等了一个多月都没消息。
  近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多家公证处,得到的回复均是“必须开证明”。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秦老太的儿子来说,他的母亲、姐姐和爷爷奶奶都同意放弃继承,他才能办理过户。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去世,就需要出具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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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强称,一般来说,如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也可以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通过起诉取得调解书过户。
  高强称,秦老太的儿子作为房产继承人之一,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其他继承人,即他的两个姐姐。“即使通过诉讼途径,继承人也需要提供证明亲属关系和遗产的基本证据。”他说,秦老太的儿子可以向自己的单位申请,如果单位能根据事实,开具一份“继承人祖父母先于其父亲死亡”的证明并加盖公章,法院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和当事人陈述,一般可以认定继承人的祖父母早于其父亲死亡。
  “如果继承人无争议,法院将出具调解书,秦老太的儿子可以持该文书单方面直接至房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不需要再去公证。”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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