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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圈】日本宪法歧视女性? 再婚违宪,同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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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5 17:25:22|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加坡圈 于 16-12-2015 17: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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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共同社4日报道,日本冈山县一名女性以日本民法中“女性离婚要等待6个月后才能再婚”的条款属于“歧视女性”为由,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称此条款违宪。与此同时,日本最高法院还就“女性婚后必须追随夫姓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辩论。
这位30多岁的女性,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于2008年3月离婚,之后想与现任丈夫结婚,但不得不等够6个月才进行了婚姻登记。这是因为日本民法为避免在父子关系方面出现双重认定,所以规定女性在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日本民法中关于父子关系认定方面的条款规定“(女性)离婚300天之内生下的是前夫之子”,“结婚200天后生下的为现夫之子”。这位女性于2011年8月以这项法律的不合理歧视导致其精神上的痛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日本NHK电视台12月16日报道,日本民法中规定妻随夫姓及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禁止再是否违反宪法,日本最高法院今日宣布两项判决。从日本明治时期起延续至今百年的家庭及夫妻状态的规定是否会得以修正引发关注。
寺田逸郎法官宣布“要求女性6个月不能再婚”的规定中,“超过100天”的部分违反了宪法,但是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要求,但是判决“夫妻必须同姓”的规定不违宪,驳回原告上诉。
  这是日本战后以来最高法院第10次做出“违宪”判决。按照规定,国家必须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正。
  “女性婚后6个月内不能再婚”:违宪
  日本民法明文规定:“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不能再婚”,此法条始于明治时期,目的是避免在女性离婚后产子的情况下,出现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的混乱局面。日本舆论认为6个月太长,应该将此规定缩短至“100天”。
  但是日本政府认为再婚禁止的初衷合情合理,并没有歧视倾向,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宪法权益,因此拒绝了赔偿。
  “夫妻必须同姓”:符合宪法
  据日本《每日新闻》12月16日报道,最高法院判决“夫妻同姓”制度符合宪法规定,驳回了原告上诉。
  “禁止夫妻不同姓”的规定具体指的是“夫妻婚后,妻子必须改夫姓,否则不予承认其夫妻关系”。提出诉讼是位于东京都的5名市民,他们要求修改相关法律,并要求国家支付600万日元的赔偿金。在1审、2审失败后,再次提出上诉。
  除了日本,国际社会几乎没有别的国家实行“夫妻强制同姓”制度。根据日本众议院调查局2010年11月发布的资料显示,和日本一样采取“夫妻同姓制”的国家只有牙买加和印度,牙买加可以按照社会习惯改用丈夫姓氏,而子女一般也随父姓;根据地域和宗教差异,印度的印度教徒会选择妻子随夫姓,子女随父姓。
  德国虽然曾经也存在“夫妻同姓制度”,即夫妻意见无法统一时,妻子必须改夫姓,但此规定在1991年被判定违宪。1993年德国修改法律,正式确立了夫妻可以不同姓的制度,并且子女也可以自由选择随父姓还是母性。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泰国,2005年泰国修改法律夫妻两人可以自由选择姓氏,也可以保留各自姓氏,但是子女必须随父姓。
  联合国妇女署曾在2003年和2009年两次向日本提出批评,认为日本民法中“夫妻必须同姓”的规定是“差别对待”,呼吁日本修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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