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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约”及“雇佣合约”有什么差别?一名罗厘司机因签错合约,结果被当自雇人士,前后有15年不同雇主都没给他公积金,幸好求助人力部后,成功讨回13万元公积金。
这是最近的一条新闻。而很多网友都在看过之后,在后台留言表示,不太理解“服务合约”和“雇佣合约”有什么具体的区别,希望政策君能详细解读一下。所以,今天就来给大家说道说道。
服务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雇佣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这两个在英文里面只有一个单词的差别,但是相关的待遇和权益却大不相同。
雇佣合约下的职工,享受到的权益,在之前的政策里面我们有讲过,想了解的同学可以戳蓝色字体复习【17.3.8新政】关于保护职工权益 新加坡雇佣法令到底都说了什么?
而关于二者的区别,我们看下人力部的界定:
根据新加坡MOM(人力部)的定义,雇佣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签署的合约。一方同意雇佣另一方作为雇员;另一方同意成为其雇员,并为雇主服务而达成的协议。雇主必须为雇员缴付公积金,并提供相关的法定福利,如年假和病假等。
而服务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商,比如说自雇人员,摊贩之类,为公司完成一项工作或项目,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双方不属于雇佣关系,因此提供服务的一方不受《雇佣法令》保障。
根据人力部的规定,没有单一的决定性试验可以区分雇佣合约与服务合约。在确定雇佣合约时,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包括:
1.控制
• 谁可以决定招聘和解雇雇员?
• 谁支付该雇员的薪金?薪金的支付方式?
• 谁确定生产流程、时间和生产方法?
• 谁负责提供工作?
• 控制和监督雇员工作的程度如何?
2.工作因素的拥有权
• 谁提供工具和设备?
• 谁提供工作场所和材料?
3.经济考虑因素
• 该人是为他自己或为其雇主进行业务?
• 该人是否可以分享任何盈利,或者他是否对任何的损失风险负责?
• 如何计算该人的收入及所获得的收益?
• 该人是否有权给工作“定价”或估价?
(信息来源:新加坡M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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