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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20 22:18:56|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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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复制粘贴了中国国籍法的全文,被审核了,估计要过个一天两天的才看得见
国籍法总共其实也只有十八条,更像是一个大纲,内容上很空,就像我所说的,它是一个四十年前的产物,很多条款,随着时代的进步,本身就存在着矛盾,以第三条跟第五条为例,楼主的情况,本身就属于第五条被认定具有中国籍的范畴
所以,楼主的小孩,先拿坡籍,再拿中国籍,完全合规,很多说不合规的,无非是被那句不承认双国籍所干扰了,还是那句话,不清不楚的条规,在操作上增加了太多的不确定性,据我所知,之前,同样的情况,是给签证的,但是最近几年,即便申请签证,会收到电话,去大使馆办理旅行证,而不是签证,这至少是目前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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