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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媳妇课堂(LTVP+知多点,求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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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16:20:2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散落天涯 于 27-3-2013 17:05 编辑

  移民局将于4月推出新的长期探访附加准证(Long-Term Visit Pass-Plus,简称LTVP+),有效期达三年,更新时可延长至五年,让与本地公民结婚的外籍配偶申请,使他们无须经常更新准证,在本地的居留有了较大的确定性。   近年来有更多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新准证就是为了帮助这些有外籍配偶的新加坡家庭,享受比较稳定的家庭生活。《新汇点》访问了有外籍配偶的本地家庭,了解他们对新准证的看法。   ① 一家五口,其乐融融,他们就与一般美满的家庭无异,温馨、快乐。所不同的是,这个家庭的妈妈不是新加坡公民。她来自菲律宾,目前拿着一年有效期的长期探访准证,每年必须更新;万一准证更新申请被拒的话,她就无法留在本地了。   玛丽芝(Mariz)向记者缓缓道来,回顾这些年来的经历,她现在拿着的这种准证已经有7年了,还好每年申请更新都通过,可以继续留在新加坡。
玛丽芝与丈夫、孩子开心合照。作为外籍配偶,她期待得到更长的居留准证。(陈福洲摄)
  39岁的玛丽芝与55岁的丈夫陈先生有三个孩子,9岁的女儿和5岁的双胞胎儿子。玛丽芝说:“一开始我是很担心,有些害怕,要是没办法拿到准证的话,我可能就得带着孩子回菲律宾。不然怎么照顾孩子?”   刚开始时她只拿到一个月的准证,之后逐渐延长到两个月、三个月,到现在是一年更新一次,已经是比以前稳定多了。

       更多国人与外国人结婚

  千万不要以为玛丽芝只是一个个例,在本地,有外籍配偶的家庭其实比你我想象中的还要普遍。   根据移民局的数据,我国公民与外籍配偶结婚的人数有增加的趋势。2010年结婚的2万273对伴侣(其中至少一人是公民),有30%是与外国人结婚(不包括永久居民),高于2000年时的23%。   换言之,在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当中,几乎每三对之中,就有一对是我国公民与外国配偶共结连理。   移民局即将推出的长期探访附加准证(Long-Term Visit Pass-Plus,简称LTVP+),就是为了帮助这些本地家庭中的外籍配偶,让他们可以逗留更长时间,享受比较稳定的家庭生活。   这个LTVP+准证,还可以让他们享用公共重组医院的住院津贴,也更容易找到工作,不少外籍配偶对这个新政策非常期待。   玛丽芝19岁就来新加坡工作,在这里已待了近20年。她有想要成为永久居民,但是首次申请时没有通过,打算迟些时候再申请。她听到将有这个新的LTVP+准证,表示有些期待,希望能得到三年的居留证。   因为必须照顾孩子,她因此没考虑要工作。对她来说,较长的逗留期限,吸引力比较大。   玛丽芝说,现在可以上网申请更新准证,其实已经方便很多了,只要准证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就行,这几年来基本上都顺顺利利,没有大问题。   “但是如果可以拥有三年期,甚至五年期的准证,那当然更好了。丈夫和孩子都在这里,我也想能够稳定地在这里住下来,不用这么麻烦每年去更新准证。”   基本上,这可说是代表了那些与本地人结婚,在这里养儿育女的外籍配偶的心声。

      ②外籍配偶面对不少困难

  不是每个家庭都像陈先生与玛丽芝这么顺利,好些外籍配偶在申请或更新准证时面对不少困难与不便,也因此面对各种生活上的挑战。   好几名国会议员也曾在国会里为这些外籍配偶请命,指他们不但不能获得各种津贴,在无法更新准证时还需要离开新加坡,影响了家庭与孩子。   碧山—大巴窑集选区国会议员哈里古玛在受访时说,很多向他求助的外籍配偶,都想要申请永久居民,因为他们的家庭都在这里了,希望可以和家人待在一起,共享天伦。   申请一年有效期的长期探访准证,比申请永久居民权相对比较容易成功,但还是有不少外籍配偶只拿到6个月有效期的长期社交访问准证(Long Term Social Visit Pass),还有的甚至每隔30天就得搭飞机离开新加坡后再入境。这样的来回,不但影响他们的生活,这笔不小的交通开销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哈里古玛指出,外籍配偶多是女性,而且很多家庭的每月收入可能低于2000元,能得到长期探访附加准证的话,对他们的帮助非常大。

      实际上没法工作

  哈里古玛说:“虽然持有长期社交访问准证的外籍配偶是可以在本地工作,但是他们其实是很难找到工作的。一方面,雇主不愿意冒这个风险,雇佣一个只能确定留在这里6个月到一年的外国人;另一方面,他们也需要为这些外国员工缴交外国工人税。因此,从技术上而言,他们是可以工作,但实际上来说,他们是没法工作的。”   新的LTVP+对这些有外籍配偶的本地家庭来说,给了他们一个新希望,外籍配偶能逗留3年,允许他们工作又不占用外劳比例,这一来,更便于他们找到工作。   根据移民局公布的细节,有至少一个孩子是新加坡公民的外籍配偶将可申请LTVP+准证。其他夫妇也可提出申请,移民局在发放准证时会考虑其他因素,如结婚多长时间等,而结婚至少三年的夫妇将更可能获得准证。   哈里古玛则指出,希望政府可以考虑让没有孩子的配偶更早拿到准证,不必等三年,这将有助于他们组织家庭。如果担心计划被滥用的话,政府可以设定规则,让那些拿到准证后而离婚的外籍配偶不再享有准证的好处,这样就可避免计划被滥用,没有孩子的外籍配偶也不会受到限制。

      ③个案:妻子像外国游客一样

  安东尼先生(61岁)与他的菲律宾妻子雅尼(Yani,36岁)结婚两年多了,可是现在还是得面对每个月分离的不方便。   雅尼现在就像外国游客一样,每次进来新加坡时,护照上都只盖上一个可逗留30天的印章,所以每个月都要进出新加坡。这种生活的不便,还有交通的开销,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   安东尼受访时说,妻子申请LTVP很多次,但都被拒绝,后来找了国会议员帮忙,现在还在忐忑地等待新一次的申请的结果。   这对夫妻目前还没有孩子,但安东尼不认为这应该是让夫妻被迫分隔两地的理由。他说,勤奋的妻子很想在这里工作,但是目前的情况根本无法工作,要是她能够工作又不需要不断进出新加坡的话,家里的负担就可以减轻了。   安东尼说:“我每个礼拜天都上教堂,不断向上帝祈祷,希望妻子可以拿到这个新的LTVP+准证,她就不用再进进出出,可以一直在我的身边。”他的言语中,透露了一丝丝的盼望。

        个案:担心无法更新准证

  30岁的阿碧与28岁的阿真,是来自越南的两姐妹,她们都已嫁给新加坡人,在这里住了下来,但目前都只是持有一年有效期的长期探访准证。   阿真和39岁的丈夫结婚接近2年半,两人有个13个月大的孩子。她怀孕的时候曾尝试申请永久居民权,也找了国会议员帮忙,但是没有成功。   阿真说,当时是想如果成为永久居民,住院比较便宜,而且不用每年去更新准证,照顾孩子比较方便。她说:“每当要去更新准证,都要麻烦我丈夫请假陪我去,走来走去很麻烦,也很浪费时间。目前看病又没有津贴,要是可以拿到新的LTVP+准证就好了。”   准证即将到期的她,已经申请更新准证。她忐忑地说,不知道能拿到一年还是三年的准证,她当然希望是后者,既少了麻烦,而且至少短期内不用担心万一无法更新准证就没法留在这里的问题。   不过,阿真也说,即使拿到LTVP+准证,她暂时也不会找工作,毕竟孩子还小,照顾孩子是最重要的,至于孩子长大后是否找工作,到时再说吧。   阿真的姐姐阿碧,与37岁的丈夫结婚1年了,两人还没有孩子。阿真担心地说,阿碧想要申请LTVP+就更难了,但是这毕竟是个新的希望。   目前这个LTVP+计划中,没有孩子、结婚又少于三年的外籍配偶家庭,申请被通过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当局也会考虑其他因素,如配偶收入等。   阿真与阿碧是通过越南新娘国际婚姻介绍所,认识到现在的丈夫。帮他们牵线的介绍所董事经理林马可,听到政府将推出这项新准证时,表示很赞同。他说:“我觉得早就应该这样做了。”   社工系毕业的林马可说,家庭生活安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有了这个新准证,有外籍配偶的夫妻不用再两地分离,婚姻比较不容易出问题。夫妻经常被迫分隔两地,除了机票、电话费等开销大之外,感情也可能疏远。夫妻一同照顾小孩,享受安稳的家庭生活,这对家庭和小孩都非常重要。

  ④LTVP+ 知多一点

    移民局发言人说,长期探访附加准证(LTVP+)的优点,简单的说对外籍配偶有三个好处:

一、可在新加坡逗留更长时间;

二、可以享受公共重组医院住院津贴;

三、申请工作更方便。

  目前,与国人结婚的外籍配偶可申请长期探访准证(Long-Term Visit Pass,简称LTVP),允许他们在本地逗留一年。

  不过,由于每年需要更新准证,这些外籍配偶的家庭增加了不确定性。他们想要申请工作时也与其他外国人一样,须获得相关的外籍员工准证。他们也不享有任何住院津贴。

  随着移民厅将于4月1日开始开放LTVP+的申请,外籍配偶就能在本地逗留更长时间,首次获得准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之后更新可延长至五年。持有此准证的外籍配偶也能享有公共重组医院的住院津贴,将获得接近永久居民的津贴水平。

  他们也将更容易在我国找到就业机会。想要聘请他们的雇主只需要向人力部申请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而不必像一般外国员工一样申请就业准证、S准证或工作准证。获得同意书的外籍配偶,并不会包括在雇主聘请的外籍员工比率限制中,雇主也不需要为他们缴付外国工人税。

  若想要申请该LTVP+准证,外籍配偶必须要有至少一个孩子是婚生子女。要是没有新加坡公民孩子的话,移民局则将考虑其他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准证,如结婚时间长短等,结婚至少三年的夫妇将更可能获得准证。其他被考虑的因素包括本地配偶是否有能力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以及夫妇的良好品行等。
  根据移民局发言人,已经在申请或更新LTVP的外籍配偶,不必另外提交LTVP+申请表格,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就会自动考虑发放LTVP+。从今年2月1日开始提交的LTVP申请,也将自动作为LTVP+申请考虑,不必额外递交申请。一般上,LTVP的申请需要大约6星期的审批办理时间。

《联合早报》
(编辑:唐羡珠)
发表于 27-3-2013 16:24: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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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16:37:4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散落天涯 发表于 27-3-201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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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离婚成本、离婚便捷性——新加坡和中国的对比


【本文是转帖】
作者:陶一鸣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国情、经历、教育状况、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对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规定,如果该离婚案件是由我国法院受理,则适用我国法律;如果是外国的法院受理,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因此,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常年在新加坡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对我国公民在新加坡的离婚诉讼也多有接触,本文将从一起案例的分析人手,探讨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并与我国的离婚制度作一比较。


一、案情


   2O世纪90年代中,上海姑娘林某经亲戚介绍,与新加坡张某以通信和电话方式开始交往。未几,张某为林某办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签证。林某到新加坡后,才发现张某是一个瘸腿、有语言障碍并略有呆傻的残疾人,然而在张某的金钱攻势下,林某依然答应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在新婚之夜,林某发现张某原来是性无能,但林某决定继续婚姻,以争取留在新加坡。婚后,张某对林某态度粗暴,张某的母亲也经常无辜打骂林某。在结婚两年后,张某向林某提出离婚,同时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林某此时尚未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几乎一无所有。无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起离婚诉讼历时1年多,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并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张某的汽车以支付给林某的赡养费。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及其分析比较

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规定在其《妇女宪章》中,我国则由《婚烟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离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且,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而在聘请律师之前,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尽管经济状况很差,仍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国法津对离婚方式的规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国(婚姻法)除规定诉讼离婚的方式外,还规定了非诉讼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l)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2)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其结果可能有三:一是双方经调解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即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新加坡只规定了诉讼离婚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则同时规定了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前述案例中,尽管林某和张某结婚才两年,但考虑到林某被断绝了经济来源,几乎一无所有,法院是可以受理其离婚诉讼的。我国《婚姻法》没规定离婚必须在结婚数年后才能提起,但对于一些特定时期的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的标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张某对林某态度恶劣、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张某的“行为不能忍受”,即符合离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我国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强调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尽管“感情”是主观的,但“感情破裂”却是客观的事实,具体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二者对比,虽然都要求婚姻关系“破裂”才能离婚,但新加坡法律强调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国法律则强调“感情”的破裂。在对具体情形的列举上,两国法律的相同之处都列举了通奸(我国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居、弃偶、失踪等情形。不同之处l)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对方行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国法律虽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与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处,但显然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更广;(2)
通奸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还要求是“无法容忍”,我国法律无此要求;(3)对弃偶的规定,新加坡法律要求两年以上,我国法律则无时间要求;(4)对分居的规定,新加坡法律列举两种分居:协议分居(3年以上)和单方分居(4年以上),我国法律则笼统规定为分居,且只要求两年以上,但强调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款,新加坡法律则没有,所以我国的规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

(四)赡养费及过错方损害赔偿


    1.赡养费新加坡法律很重视对妇孺的保护,这点从其将离婚制度规定在(妇女宪章)中就可以看出来。其中,对赡养费的规定就体现了很浓的向妇女倾斜保护的色彩。《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法院在决定丈夫(或前夫)应向妻子(或前妻)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获得收入的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2)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负担和责任;(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5)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7)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案例中的张某通迫林某与其离婚,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显然违反了丈夫要向妻子给付赡养费的规定。林某在诉讼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也符合离婚后前夫要向前妻给付赡养费的规定,因而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这一请求。而张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付赡养费,却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根据林某的申请强制拍卖了张某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扶养的义务,但这是一种双方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丈对妻子的义务。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这也不同于新加坡法律硬性地规定前夫对前妻必须给付赡养费。

   2.过错方领害赔偿 新加坡法律和我国法律都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新加坡,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女方来说,由于对过错的举证比较困难,而法律对赡养费的规定比较有利,因此其很少主张过错赔偿,一般主张的是赡养费的给付。案例中的林某主张的也是赡养费。我国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列举性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攀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财产的分割
分割的财产的范围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其范围如下——(1)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其价值的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要同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法第17、18条分别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财产范围。(l)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夫妻还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作约定,或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上述两国的规定中,可以看到——(1)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我国则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并且,新加坡法律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了界定,我国法律则同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单方财产。(2)两国法律对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处理的财产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致。如两国的法律都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在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但新加坡还规定了例外的两种情形,我国则没例外规定。又如,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新加坡法律是不列人婚姻财产范围内的,我国法律则不同,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否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2. 财产的分割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l)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2)
各方为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3)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见前文)。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金补偿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我国法律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两国对离婚的财产分割都采取在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立场。在我国,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优先于法院的判决的;而在新加坡,协议只是法院判决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相比之下,我国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更注意男女双方的合意,新加坡则注重公权力的干预,即强调法院的主导地位。

(六)子女的监护


   在新加坡,子女的监护是离婚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附属内容。根据其《妇女宪章》,法院在夫妻双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抚养、教育、经济支持在内的在当时的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许其离婚的,除非让一方或双方做出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或者法院根据案性认为应判决离婚,又或者一方或双方承诺将会在特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这种安排。这里所说的子女指的是21周岁以下的子女,相比我国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父母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年龄范围更宽。(l)监护人的指定。法院可指定由父亲或母亲担当子女的监护人;双方都不适合的情形下,则指定子女的亲戚,或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人当监护人;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必须考虑父母的意愿,以及已达可独立表达意见年龄的子女的意愿。在指定了监护人之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进行监护人的变更、撤销。(2)监护令。法院应颁发监护令,指定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其权利决定与受监护人的抚养教育有关的所有间题。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适用监护令:决定子女的住所、教育方式及其宗教信仰;规定子女由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暂时照顾;规定子女探访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的合理时间和时期;赋予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无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员探望子女的权利,并规定探望的合理时间和频率;禁止监护人将子女带出新加坡,除非获得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或法院的准许,但监护人或获得监护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带子女离境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在此限。违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构成轻罪,被判义以)美金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3)监护令的变更。如果监护令是基于错误的事实或陈述作出的,或者条件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已做出的监护令。(4)监护协议的变更。基于合理的原因以及为了子女的福利,法院可以随时变更父母就子女的监护达成的协议条款。(5)子女的赡养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离婚判决作出后,法院可以要求父母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付子女的蟾养费。(6)意见咨询。在考虑与子女的监护有关的问题时,法院在可能时候,应咨询对儿童福利有经验人士的意见,不管该人是否是公共官员。但是法院不受咨询到的建议的约束。


相比之下,我国对离婚时的子女的问题的规定则较为简单、原则。(1)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抚养人的确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抚养费的给付。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结语
  本文透过一起普通的涉外离婚案件,分析了新加坡的离婚法制度,并比较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应该说两国的离婚制度各有千秋。例如,新加坡法律注重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主导地位,我国则注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及非诉的程序。因此,如果是我国公民与新加坡公民自愿离婚的,那么通过我国的非诉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显然比在新加坡提出离婚诉讼要方面快捷,而且低成本。又如,新加坡和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假如离婚诉讼中的一方不希望自己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分割,那么他(她)就应该选择新加坡的法院起诉,从而适用新加坡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对于涉及两国公民的离婚纠纷而言,当事人应通过对两国制度的比较,通过对法院地的选择,从而选择适用最能保护己方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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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16:46:3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我又能置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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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16:48:1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散落天涯 发表于 27-3-201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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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辛万苦地爬出来,就是希望对你有用。
祝新老媳妇们生活快乐,幸福美满,青春永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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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18:29:42|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么实用的帖子,必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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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19:01:2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拿到这个证了,看了以后才知道有这么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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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19:39:2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LTVP是批准了,可是不知道给不给个+啊。。。。跪求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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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3 20:53:04|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Ve__F❤rёv 发表于 27-3-2013 19:39
我的LTVP是批准了,可是不知道给不给个+啊。。。。跪求一个+++++++++++++++

妹妹看贴仔细一点,你对这个+ 有误解。。。
祝好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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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13 21:27:4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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